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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制度
首次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申请人必须本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有关的询问。但下列情形可委托相关人员代办:
(一)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种类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手续。但外省籍公民在外省省办理商务签注、个人旅游签注的时候,每次申请均须本人亲自办理(外省籍人员申请再次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在证件有效期内可不发函核查);
(二)申请人已满60周岁的,首次申请可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首次申请可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四)赴港澳就业或从事劳务活动的证件及签注申请,可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法定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明。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该公司的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事由与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
1、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亲申请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亲属身份证及回乡证复印件外,是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香港结婚的,须提交港方配偶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是父母(岳父母)、子女(儿媳、女婿)的,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在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探望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澳门部队干部的,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二)商务
1、内地居民受所在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单位派遣函(样本见附件一);需办理赴港澳商务多次往返签注的企业,须预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查确认颁发《商务备案证明》后,只提交《商务备案证明》复印件,无须提交企业的其它材料。
商务申请中单位是指: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专用交通工具的商务申请,须提交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
(三)团队旅游及个人旅游
1、团队旅游:本省公民参加国家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提交国家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旅游:内地公民个人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赴澳门就业,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件原件及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学,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业,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续期名单表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件原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
1、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个人产业、学术交流等,确需赴香港或澳门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治病,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奔丧,提交死亡证明或港澳其它亲属发来的亲属死亡电报;诉讼,提交港澳方的诉讼通知书或内地律师事务所要求赴港澳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说明书;应试,提交有关的应试通知书;参加个人画展、学术交流,提交邀请函;处理个人产业,提交与此相关的凭证。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澳门的,除按本《操作规范》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在国外享有居留权的签证(或绿卡)原件和复印件。
3、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我省公民申请赴香港。就学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就业的,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同意其赴香港的证明。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 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一)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可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探望兄弟姐妹、女婿、儿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探望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澳门部队干部的,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二)商务签注
1、签发港澳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香港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团队旅游签注
签发港澳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香港3个月二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个人旅游签注
签发港澳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香港3个月二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其他签注
根据申请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六)逗留签注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 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办理费用
工本费100元
签注1次有效20元(选择2次有效则40元)
拍照和快递费用大概50元左右。
五、办理时限
正常情况下,需要15个工作日
(首次办理,需要经省级部门审批、制证,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大概15个工作日,即三个星期的时间)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咨询、领取并填写《中国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申请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需提交的材料。
2、数码照相: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机关或者公安局指定的数码照相点拍照。
3、到受理窗口取号排队。
4、申请人到受理窗口交验材料并领取《回执单》。(可以选择邮政快递)
5、申请人到办理窗口凭《回执单》打印缴费收据。
6、申请人凭缴费收据到银行缴费。(注意带上银行卡)
7、申请人凭银行收费单据和《回执单》到受理窗口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