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5区域中心项目中,我们会看到,在项目文件中有一份是叫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也就是确认EB-5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通过50万美元的投资参与到有限合伙企业,最终将资金投入项目公司。那么为何都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来进行投资,EB-5投资者又承担怎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拥有两种所有人,即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企业。
普通合伙人(GP)通常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在企业担任更重要的职责。他们还拥有大多数的决策责任,并承担企业的责任。这意味着,在企业失败或有法律问题时,他们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相反,有限合伙人(LP)拥有较少的决策权力,以及较少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企业里不承担积极的角色。举例来说,有限合伙人不能代表有限合伙进行任何商业交易。这种限制也保护有限合伙人免予承担责任风险。他们只就他们向企业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会被迫用自己的资产支付企业债务。
有限责任合伙通常具有独特的优势,包括更简单的税制,有限的监管和更大的灵活性。然而,为什么大多数区域中心专门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核心原因是,EB-5投资的目标使有限合伙非常适合大多数EB-5投资者。
EB-5投资者希望有资格为自己和/或他们的家庭成员获得绿卡,并进行明智的投资,希望能在规定的期限结束时投资本金获得返还。大多数EB-5投资者对于在美国开办或长期管理一个企业不感兴趣,他们更偏向比较“被动”的投资策略,同时仍然满足于EB-5项目规定的“积极管理”的要求。
虽然有限合伙人(LP)不保留对他们的投资基金怎样分配的控制权,但有限合伙人(LP)的角色与普通合伙人(GP)相比,承担显著较少的工作和责任,同时还提供非常宝贵的法律责任的保护。EB-5投资者可以高枕无忧,因为他们知道在任何情况下,他们超出50万美元投资的个人资产都不会受到威胁。他们可能失去的最多的是他们投资企业的资金。
此外,有限合伙企业允许EB-5投资者,在不损害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撤出他们的资金。一旦所需的投资期过去,投资者已经获得无条件绿卡,投资者可以离开合伙,这通常是大多数EB-5申请人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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