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3年5月30日首次正式公布EB-5政策及审案规则备忘录后,美国移民局于2016年11月30日再次发布了包含EB-5计划在内的政策更新指导。虽然在EB-5政策的大方向上,此份政策更新指导与2013年5月政策备忘录并无太大出入,且并未涉及EB-5法案的改革,但就此前部分悬而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做了进一步补充和阐释,可以说是2013年5月政策备忘录的完善版本。以下几点与旧政有很大改变:
1、资金证明:明确了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移民局在政策更新指导中,增加了关于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要求使用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EB-5申请人必须是债务承担者,并且是所抵押资产的主要拥有人。同时,投资人的债务不得与投资的新合伙企业有任何关联。这部分内容与移民局在今年4月份利益相关者会议上确认的资金来源证明要求相符合,可见移民局对EB-5资金来源证明要求的越加严格。
2、就业创造:更多细节解释和规划,放宽了要求
在就业创造方面,移民局做了更多细节的解释和规划。在政策更新指导中,移民局明确了就业人数是根据企业所需求的岗位,而不是根据员工人头数来判断的;同时要求区域中心在使用不同就业计算模式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以计算花费创造的就业需提供相关发票、以运营收入创造的就业需证明运营收入的合理性等。
此外,移民局还特别指出,由于经济和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即使投资人未能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间创造足够的就业,只要能证明其在未来的某个“合理时间”前创造出所要求的就业,投资人还是可以获得I-829批准的。至于这个“合理时间”,移民局给出的解释是不超过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绿卡的第三年。在就业创造方面,移民局实质上进一步放宽了要求,将对投资人获得绿卡更为有利。
3、投资维持:两年有条件居留期间维持,重大利好
由于EB-5排期的出现,推迟了投资人递交I-829的时间,在I-829尚未获批前投资本金是否须持续置于风险之中,也成为了投资人的关注焦点之一。此前业界一直认为,投资人需等到I-829条件解除后才可拿回投资本金。而根据移民局政策更新指导,投资人必须出具他们在作为有条件美国居民期间维持投资的证据。只有投资人出具证据表明他们满足了资本投资的要求,且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间不间断维持资本投资,就能满足解除条件的要求。
此外,在I-829解除阶段,移民局明确不需要全部的资金在维持投资中。这意味着投资人只需在两年条件绿卡身份期间,证明维持了投资款的投资即可。这对饱受排期以及移民局审批缓慢所困扰的投资人来说,无疑是一重大利好,大大缩短了投资人的资金回笼周期和不确定性。
华夏移民专家解析:
关于项目重大变更是否对投资人的I-526和I-829审批造成影响,移民局在政策更新指导里面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移民局表示理解在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开发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及不确定性,且其中部分可能是投资人无法控制的。
因此,考虑到商业环境变化给项目未来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在投资人递交I-526后,当项目出现一些经济数据及就业创造的变更时,移民局允许项目通过递交I-924附加证明解释文件即可,不需要单个投资人再补充相关材料。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移民局也不会因项目出现变化或延迟就拒绝一个符合解除条件要求(包括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投资人的I-829申请。华夏移民专家认为此新规不仅有利于移民局提高审案效率,也进一步维护了符合要求的投资人的利益。
需提醒投资人的是,由于移民局最新政策指导涵盖范围较广,因此上述内容仅为部分与投资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条款节选。
另外,12.9近了,目前国会两派,城市既得利益派和乡村改革派,关于EB-5还未达成一致协议,那么牵涉多方利益的EB-5法案还会继续延期吗?一切不确定背后是确定性:移民美国,移早不移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