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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资金途径与政策,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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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阅读:2527次               

摘要:无论是MF移民还是境外其他投资消费,都需要注意资金风险的把控,更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在投资移民方面有政策或者法律方面的疑问,可以通过后台留言咨询华夏移民专业法律顾问。

6月中旬,银监会要求各家银行排查包括万达、海航、复星、浙江罗森内里在内的几家近年来海外投资活跃、在银行业敞口较大的民营企业的授信及风险。


网络上早就有一些传言,金融大佬抛售内地资产转投海外,一众网友纷纷喊话别让他们跑了。



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该查的还是查了,毫不手软!



7月18日,发改委发言人公开指出,有关部门将继续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外汇局有关负责人4月7日就2017年3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情况答记者问。该负责人表示,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下降14亿美元,较前两季度降幅显著缩小,体现出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趋稳,跨境资本流出压力总体有所缓解,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动正在逐步趋于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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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显示,中国2月外汇储备30051.24亿美元,前值29982.04亿美元,结束连续7个月下滑,环比增加69.2亿美元。


但据路透社此前预计:在2017年,跨境资本净流出的方向不会改变,人民币汇率承受的贬值压力也不会改变。随着外管局对各种资本外流的管制进一步加强,2017年的资本净流出规模可能低于2016年。但如果国内金融风险加速释放、国际范围内不确定性加剧,也不排除资本外流规模再次放大的可能性。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事实上,政策层面,资本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的说法目前并无改变,意味着国家仍允许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


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一、“个人额度”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GF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GF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GF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GF款。希腊MF移民有哪些政策保障?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



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


 二、朋友间互转 


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


*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HZ的GF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GF,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GF款。


*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GF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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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


*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


 五、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


*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


 六、现金对倒 


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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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八、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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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九、内保外贷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是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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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以上素材来源于微信号:猴子讲故事



综合上述内容,从移民角度来说,无论是MF移民还是境外其他投资消费,都需要注意资金风险的把控,更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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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美国国会设立了一项以投资为基础的移民签证,此项移民类别按照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属职业移民第5类,故称EB-5。EB-5投资需要投资人至少投资50万美元,该类别的投资活动一定要使美国经济受益,并增加至少10个就业岗位。目前美国每年向全球发放1万个EB-5签证(包括投资人的配偶和不满21岁子女)。目前的投资申请人多数为亚洲国家,如中国大陆、韩国、印度、中东、香港、台湾等地区,从历史数据来看,过去几年区域中心的投资人数迅速增加,尤其是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因此,预计每年EB-5的签证名额将会出现不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