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宣布:变相买卖外汇涉嫌违法
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月31日晚上8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并于2月1日凌晨开始正式实施。
图,最高人民法院截图
这份文件的核心有如下几点:
一,“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文件中说明的“元”是指的人民币,按照目前6.75元左右的汇率,如果倒卖74.1万美元(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汇,就符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条件;如果倒卖370.4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就符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次文件打击的重点是“变相买卖外汇”。所谓“变相买卖外汇”,就是境内境外的资金互换,不涉及资金的直接流出,往往交易更加隐蔽、金额更为巨大。那么境外汇款是否再无出路?中国资金应如何合法出境呢?
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我们来看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十一种合法资金出境方式
一、“个人额度”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二、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三、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四、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五、内保外贷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六、境外证券投资通道
境外证券投资通道主要包括: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这4个渠道。
七、跨境私募基金通道
跨境私募基金通道包括: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八、离岸基金模式
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
九、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十、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十一、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再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华夏移民提醒您:海外业务办理请咨询专业权威机构,按照合法合理的途径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用辨证法的思维来看待外汇管制的问题,可以发现,国家之所以对外汇管制越来越严,是因为需要资金出境的人群在不断增加。最后建议大家视野放宽到全世界,多关心一下国际汇率的走势,顺势而为,把资产在全球范围做更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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